先說說這國家自主貢獻,國家自主貢獻(NDC)是《巴黎協定》中的一個詞,簡單的說就是一個國家的排放指標。
在《巴黎協定》的規定下,每個國家都要制定這個NDC。中國的NDC簡單近似地說就是要2030年碳達峰,2060年碳中和。
那么這個NDC怎么又跟碳資產和綠證扯上關系了呢?因為《巴黎協定》第六條規定各個國家除了自己減排以實現NDC以外,還可以通過購買其它國家的“碳指標”來實現。
我們可以理解為地球就是一個大號的
碳市場,這個市場下每一個控排單位就是一個國家,這些控排單位除了自己減排以外,還可以通過購買其它控排單位的“配額”來履約。當然,購買“配額”就意味著買方的排放許可增多,賣方的排放許可減少。
所以,現在那些國外企業購買了我們的綠證或者碳資產,就存在這個國家層面之間“配額”轉移的可能。這才有了主管機構從各方堵截這些“配額”的外流。
事實上,除了中國以外,一些其它國家也在考慮禁止碳資產的出口。
這看起來貌似很合情合理,我們應該支持才對。
但是,這也可能是我們自斷筋脈,失去成為全球
碳交易中心的機會。
我們可以簡單設想一下,中國的碳資產不讓出國,那自然就沒有人會來中國做碳交易;而中國至少對于碳達峰目標來說,壓力也不算大,所以也沒有必要去國外買碳資產。
一個既不用買又不能賣碳資產的國家,如何成為全球碳交易中心?
那應該怎么辦呢?
我們再回到《巴黎協定》,看看當前的碳資產或者綠證外流到底會不會影響NDC。
按照《巴黎協定》第六條的描述,這種影響NDC的碳交易是需要交易雙方從國家層面達成某種協議才行。而且,這種影響國家NDC的碳資產并不是所有的都認,在未來會有一種新的叫做ITMO的交易品種,大概率除了ITMO以外的其它任何環境權益都不會影響國家NDC。所以我認為當前的民間碳交易并不會影響國家N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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