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試點地區應允許真實合規的、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所有轉移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此類轉移包括:資本出資;利潤、股息、利息、資本收益、特許權使用費、管理費、技術指導費和其他費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資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資所得;根據包括貸款協議在內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項;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賠償;因爭議解決產生的款項。
22.試點地區的采購人如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政府采購,在公告成交結果時應說明采用該方式的理由。
23.對于涉及試點地區內經營主體的已公布專利申請和已授予專利,主管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公開下列信息:檢索和審查結果(包括與相關現有技術的檢索有關的細節或信息等);專利申請人的非保密答復意見;專利申請人和相關第三方提交的專利和非專利文獻引文。
24.試點地區人民法院對經營主體提出的知識產權相關救濟請求,在申請人提供了可合理獲得的證據并初步證明其權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將受到侵害后,應不預先聽取對方當事人的陳述即依照有關司法規則快速采取相關措施。
25.試點地區有關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對被調查的經營者給予指導,經營者作出相關承諾并按承諾及時糾正、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
26.支持試點地區內企業、商業組織、非政府組織等建立提高環境績效的自愿性機制(包括自愿審計和報告、實施基于市場的激勵措施、自愿分享信息和專門知識、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鼓勵其參與制修訂自愿性機制環境績效評估標準。
27.支持試點地區內企業自愿遵循環境領域的企業社會責任原則。相關原則應與我國贊成或支持的國際標準和指南相一致。
28.支持試點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規范、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提供仲裁裁決,并依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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