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除特定新
金融服務外,如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展某項新金融服務,則應允許試點地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開展同類服務。金融管理部門可依職權確定開展此項新金融服務的機構類型和機構性質,并要求開展此項服務需獲得許可。金融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決定,僅可因審慎理由不予許可。
14.試點地區金融管理部門應按照內外一致原則,在收到境外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的投資者、跨境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交的與開展金融服務相關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后,于120天內作出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內作出決定,金融管理部門應立即通知申請人并爭取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決定。
15.允許在試點地區注冊的企業、在試點地區工作或生活的個人依法跨境購買境外金融服務。境外金融服務的具體種類由金融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16.鼓勵境外專業人員依法為試點地區內的企業和居民提供專業服務,支持試點地區建立健全境外專業人員能力評價評估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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