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眾節能減排激勵制度,節約
能源法應當發揮核心作用。
可在該法總則部分規定地方政府在激勵公眾節能減排方面應發揮的作用,要求地方政府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制定公眾節能有突出貢獻以及突出貢獻者獎勵標準等方面相關激勵性細則。例如,給予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公民一定金額的獎勵等。
此外,要借助市場工具,建立公眾節能減碳方面的產權激勵制度。公眾
碳排放行為具有自發性,我們更多的是要以法律保障其權益,使其在利益因素驅動下主動投身到碳減排行動中去。應在節約能源法中確立全國首個推行的公眾
低碳激勵機制——碳普惠制的法律地位,完善其現有交易市場機制,與綠色消費積分制度互補,讓產權激勵助力公眾節能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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