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很多涉及生態環境領域的法律法規對公民降碳減排都有規定,但作用有限,進一步發展完善的空間較大。
一是作為公民消費的環境引導標志,我國法律體系中少見碳標簽的相關規定,無法為公民綠色
低碳消費提供正確、明確的指引。
二是我國法律對公民降碳減排的規定,不夠明顯且缺乏具體針對性。大都是“倡導公民低碳、節儉、合理消費和使用低耗能產品”“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等概括性表述。
三是針對公眾降碳減排激勵,現有法律體系條款需完善細化。相關法律基本上都明確了公民個人在節能環保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但也僅限于此。
應該指出的是,法條的表達更多的是一種宣示性的規定。如果未規定具體標準、也未要求地方制定細則予以回應,且財政稅收激勵是我國推動節能減排的主要激勵制度,但由于我國尚未實行個人環境稅、碳稅,故現行財政激勵制度無法直接、有效地作用于公民個人,因此公眾降碳減排的激勵措施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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