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凡事都有兩面,將虛擬貨幣認定為財產當然更有利于虛擬貨幣持有者的財產權益保護,但這也為政府對虛擬貨幣及其相關業務征稅打下了法理基礎。實際上美國已經在對虛擬貨幣征稅問題上首開先河。美國聯邦財政部國內稅務局(IRS,以下簡稱“美國國稅局”)早在2014年就開始著手建立
數字貨幣領域的納稅人報告制度。該制度旨在將數字貨幣相關交易納入聯邦層面的稅收監管體系之中。其后美國國稅局發布了《2014-21通知-虛擬貨幣指南》 (以下簡稱“2014-21通知”),該通知將可以兌換為法定貨幣的數字貨幣認定為“財產(assets)”,并進一步明確了有關財產的納稅原則適用于數字貨幣的開采、持有和交易等行為過程;納稅人因提供商品或服務而接受數字貨幣價值達600美元以上的需要向IRS申報;第三方支付機構使用數字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如果一年內交易金額超過2萬美元,或為單一客戶交易筆數超過200筆的均需要向美國國稅局提交相關交易情況。颯姐團隊認為,港府認定虛擬貨幣構成財產,下一步亦會如美國一樣,推動虛擬貨幣及其相關業務活動的征稅工作。
寫在最后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在
香港法域下認定虛擬貨幣構成財產,但我國大陸地區對于虛擬貨幣的禁止型監管模式不會改變,在大陸地區任何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均是違法的,這實際上體現了兩地財產保護方面的沖突性,但這種沖突性至少在刑法領域上可能存在調和的余地。內地刑法對于“財物”的定義并未像德國、日本等典型大陸法系國家刑法一樣嚴格,簡言之,在我國內地刑法體系之下,財物并不以有體為限,這倒與我國香港地區對于財產概念的定義有異曲同工之妙。或許未來內地與香港在虛擬貨幣作為財物這一屬性之下,在打擊針對虛擬貨幣犯罪及虛擬貨幣財產保護問題上會有更加深入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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