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之論斷在普通法體系之下開啟了將
數字貨幣認定為財產的先河,在此基礎上,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迎來了首宗虛擬貨幣的標志性裁決(Re Gatecoin Ltd [2023] HKCFI 914 [2023] HKEC 1223, 2023年3月31日裁決),該裁決認定虛擬貨幣屬于財產,并可被視為信托資產。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此舉有助厘清現行對虛擬貨幣的規管框架,并有利于從法律上保護虛擬貨幣持有者的財產利益。
該案例源起是香港虛擬貨幣交易所Gatecoin在2019年宣布清盤,試圖從一家合作的支付服務提供商收回存在爭議的虛擬貨幣。法庭上,清算人向法院提出疑問,詢問庭上 Gatecoin 持有的虛擬貨幣是否可視為「信托資產」。如果這部分貨幣不是信托資產,就將直接全額返還給債權人。據悉,該交易所在2020年10月時持有價值超1.4億港幣(約1,780萬美元)的虛擬貨幣。
在Gatecoin一案中,主理法官 Linda Chan 認為,香港應與其他普通法的司法監管地區看齊,對「財產」采取寬泛的定義以適應時代發展的腳步。因此,虛擬貨幣滿足了作為「財產」的 4 大標準:
01
可定義的
因為分配給
加密貨幣錢包的公鑰是容易識別的,有足夠的區別,并且能夠獨特地分配給個別賬戶持有人。
02
可由第三方識別的
只有私鑰的持有者能夠訪問并將加密貨幣從一個錢包轉移到另一個錢包。
03
具有可由第三方取得擁有權的性質
它可以并且是活躍的交易市場的主體,在這種情況下,(a)所有者對該財產的權利受到尊重,以及(b)它對第三方有潛在的好處,以至于他們希望自己獲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04
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或穩定性
根據英國、新加坡、維爾京群島的案例,虛擬貨幣不僅是資訊,而是具有可交易價值的物品,擁有者具有排他性,且沒有任何公共政策反對法院承認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地位。另外,香港法院已有對虛擬貨幣發出了所有權的中間禁令的先例,從未提出虛擬貨幣不是 "財產"。法官由此判定,將「虛擬貨幣視為財產」并無不妥。
將虛擬貨幣認定為財產對于相關持有者的財產利益保護意義重大,舉例而言,在2022年,當新加坡判定虛擬貨幣為財產后,其司法機關便有權在審理一宗虛擬貨幣失竊案時發布禁止令,保護受害人價值約960萬新加坡元的被盜虛擬財產。就香港地區而言,雖然虛擬貨幣雖然一直被公眾默認為「財產」,但在本案判決之前并無法律先例及論證去支持這一點。因此,本次判決的重點,在于把這個「論點」變成「真實法例」。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件僅經原訴法庭裁決,不能排除未來上訴是否有扭轉結論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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