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
能源結構發生調整,一些新類型案件也陸續進入訴訟渠道。
最高法環資庭三級高級法官孫茜在今年2月的一次公開會議上介紹,據統計,自我國簽訂《巴黎協定》以來(2016年4月22日),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涉碳案件近112萬件。其中涉能源結構調整案件數量最大,占比80.4%。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楊巍告訴記者,涉碳新型案件呈現出三個突出特點:
一是涉及領域多樣性,即涉碳新型案件橫跨第一、第二、第三產業,涉及綠色建筑、新能源汽車、煤炭、電力、服務業等眾多領域。
二是矛盾糾紛復雜性,即涉碳新型案件糾紛涉及多重法律關系,如
比特幣“挖礦”案件,個人或企業通過一定設備及行為進行“比特幣”行為,電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整個“比特幣”挖礦過程就會涉及“礦機”買賣、合作分成和托管服務等多重合同法律關系,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就需要統籌考慮。
三是權益紛爭復合性。即處理涉碳新型案件既要準確適用法律規定,還要結合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市場交易規則,如涉及產能置換案件、涉“兩高”企業生態環境侵權案件,既要充分發揮合同在市場配置資源中的重要作用,又要按照產業政策和
碳排放強度、碳排放總量雙控要求,實現有序淘汰落后產能和創新惠企紓困的有機統一。
“對于司法裁判來說,目前面臨的最為迫切的問題是涉碳案件法律制度以及裁判規則、裁判標準供給不足。”楊巍說。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第一部涉‘雙碳’規范性文件,對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碳這一新領域的各類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對于助力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義。”在《意見》的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劉竹梅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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