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作為我國唯一的熱帶海島省份,有著得天獨厚的自然人文風光的同時,也擁有高溫、高濕、強降雨等熱帶島嶼氣候特色,為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提出新的挑戰。
“綠色建筑立法,是推動海南省城鄉建設綠色發展和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重要舉措。”海南省司法廳立法二處處長徐鐘敏表示,《條例》從推廣裝配式建筑、加強綠色建材應用、鼓勵采用適宜海南氣候特點的技術與方案等方面設置符合海南實際的制度規范。
《條例》提出,綠色建筑發展應當突出海南省熱帶島嶼特色,遵循因地制宜、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市場推動,標準引領、科技創新的原則。綠色建筑的適用范圍包括民用建筑、工業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需要高標準支撐。《條例》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海南省實際,建立健全具有熱帶島嶼特色的綠色建筑標準體系,完善工程計價依據,建立與綠色建筑發展相適應的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制度。
按照國家和海南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條例》將綠色民用建筑由低到高劃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個標準等級。綠色工業建筑由低到高劃分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三個標準等級。鼓勵在道路、橋梁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探索建立綠色評價標準,明確等級要求。
針對海南星級標準綠色建筑不多的現狀,《條例》指出,城鎮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設應當不低于綠色建筑標準基本級的要求,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和國有資本投資的公共建筑提出綠色建筑標準一星級以上具體要求。鼓勵社會投資的單體建筑面積超過兩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海南自由貿易港重點園區內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綠色建筑標準二星級要求建設。
《條例》要求,綠色建筑的建設,應當結合本省熱帶島嶼特色,因地制宜應用隔熱遮陽、自然通風、天然采光等適宜技術。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研發推廣適合高溫、高濕、高鹽、抗震設防烈度高、強臺風地區的綠色
低碳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條例》要求推廣使用太陽能、風能、氫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
能源。同時,鼓勵城鎮新建建筑安裝太陽能光伏、太陽能光熱系統,按照要求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鼓勵既有建筑在滿足安全條件的基礎上,安裝太陽能系統。
《條例》明確,綠色建筑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特點,科學布局場地和景觀,合理選擇鄉土植物,保護場地內原有的自然水域、濕地、植被等生態資源,最大程度地維護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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