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數字技術、數字產業和相關經濟活動的治理已經成為當前全球面臨的重要挑戰。由于數字技術(尤其是互聯網)本質上是全球性基礎設施,其治理也應是一個全球性問題,即所謂的全球數字治理問題。目前還沒有一個單一的主體或制度負責和承擔這方面的數字治理工作。隨著大量數字平臺和數字企業的興起,許多原本由各個產業監管部門負責的問題,如保護消費者隱私等,已成為通用性的、全局性的問題。
從全球范圍來看,為保障和促進跨境數據流通,各國制定了一系列基于數據隱私和數據安全的法規體系和框架。此外,國際多邊和雙邊貿易經濟協定中也包括一系列針對跨境數據流通的政策工具,其中既包括由國際標準化組織等相關機構制定的通用標準和技術措施,也包括一些增強技術數據沙盒等因素。
在包括非約束性和約束性的多邊協議中,如歐盟理事會、亞太經合組織、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東盟等數據保護框架,以及各種類型的貿易協定,如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以及其他重要貿易協議中,越來越多的相關條款都是針對跨境數據流通而制定的。這是因為跨境數據流通已成為數字服務貿易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對跨境數據交付的保障至關重要。
在討論促進跨境數據流通的政策工具時,可以看到有許多種類型的工具。通過將它們的監管程度和本地儲存要求程度進行對比,我們可以將不同類型的監管和法律框架進行一定程度的劃分。對于數據流通的監管,涉及國家安全的數據流通通常需要特別授權。
但與此相對的是,許多商業信息,包括脫敏的個人信息和一般商業信息,在歐美等許多體系中更多采用事后問責的方式進行監管。這意味著企業通常會事先承諾保障數據安全,但如果問題發生,才會接受問責。也有一些介于這兩者之間的數據流通形式,會受到保障監管措施的限制,對于本地數據的存儲要求也不同。授權流通的方式通常會對本地數據的存儲提出更高的要求。
隨著全球數字治理框架的進一步拓展,可以看到跨境數據流通中出現了越來越豐富、細分和細致的監管措施和手段。不論是公共部門的特別授權,還是一般私營部門,只要滿足特定要求的數據傳輸,都可以看到監管的存在。當前全球跨境數據流動的監管框架從最嚴格到相對靈活都有劃分。因此,在對這些監管進展或工作內容進行進一步分析時,不僅歐洲、美國、中國等大型經濟體擁有越來越專業和細化的監管法律法規框架和政策體系,而且在全球范圍內也在不斷涌現。
從跨境數據監管的具體角度,特別是數字貿易和數字服務貿易的限制來看,根據OECD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指數,主要包括針對5個方面評價數字服務貿易的限制,包括基礎設施和連通性(例如電子信息傳遞)、電子交易、支付系統、知識產權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數字賦能服務的相關貿易的限制性措施,目前中國在跨境數據開放方面仍采取相對嚴格的組織和監管措施,這與當前的國情密切相關。
然而,在全球數字貿易的發展和促進方面,中國仍積極開展促進工作。盡管中國在數字經濟的規模上具有一定優勢,但在全球數字貿易中仍需進一步努力。在數字貿易和數字經濟核心議題上,中國在數據流動和數據本地化方面采取了更為謹慎的態度。與中國對海關、
電子商務等方面更開放的態度相比,在數據流動和數據本地化層面,中國更注重數據隱私和數字安全。中國未來也需要更積極地推進現有的數據治理框架和體系建設,以及與國際通行的一系列新規則的協調,以更有效地促進未來高水平對外開放和雙循環的新發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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