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層次數據交易市場。采取多層次的市場架構,提供規范化的數據交易渠道,讓數據交易在陽光下進行。對于場內交易,可設置由國家、行業協會、企業等多個主體主導建立的數據交易所。對于場外交易,可對數據包傳輸等進行標準化管理,監管數據交易資質。
推動數據開放。政府可通過整合并開放數據釋放數據價值,對市場進行引導。同時,鼓勵和督促企業進行數據開放,對企業壟斷數據的行為進行必要處罰,破除數據壟斷的不良行為。
創新數據要素流通技術和手段。加強數據技術相關人才隊伍建設,推廣“數據可算不可識”和“數據可用不可見”模式,利用技術手段保障數據交易和流通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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