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
碳排放權的客體是大氣環境容量資源,能夠滿足“物”的基本要求。權利客體是界定權利屬性的重要標志,在經濟社會發展的早期,人類生產生活方式比較簡單,排放的溫室氣體總量有限,大氣環境容量不具備稀缺性,其使用也不具有排他性,沒有明顯的“物”的特征,屬于“公共物品”。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環境容量資源越來越稀缺,出現了過度使用的競爭局面,危及人類生存,大氣環境容量不再是純粹的“公共物品”。為了規范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秩序,國家通過立法將其“物權化”,環境容量由可以“自由獲取的”公共物品轉化為具有“排他性”的物權客體。借助一定的技術支撐,大氣環境容量可以量化為具體的“配額”,能夠滿足社會需求和被人類控制、支配,具備可感知性、可確定性,能夠滿足物權客體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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