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0 的去中心化性質似乎與全面的監管措施相抵觸。但對于元宇宙來說,當Metaverse發展成為技術、內容和人類權益的融合體時,“其科學、創意和社會屬性自然會導致法規的出現,正如Web2和社會歷史所顯示的那樣 ”。
透明度、問責制和集體所有權是Metaverse監管應該集中努力的三個方面。前兩個方面更多的是關于技術問題,而集體所有權則更多的是關于知識產權、所有權和個人行為,目的是提供一種權利豁免工具,使任何人都能從NFT中獲利,并創造衍生作品而不必擔心面臨法律后果。由于集體主義是實現Metaverse及其商業價值的關鍵(因為它促進了共同創造),它反過來必將產生對Metaverse知識產權法規的需求,并在未來引起更多創新與關注。
目前,在知識產權監管方面有兩個選擇。一個是知識共享零許可(或CC0許可協議),它讓藝術家把他們的作品放入公共領域,這樣任何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重新創作并從中賺錢。另一個是由NFT帶來的數據資產確權能力引發的 “限制性集體知識產權許可”解決方案,將商業或有限的商業權利授予NFT集合的特定持有人團體,我們稱之為MET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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