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物IP數字藏品可能涉及的合規內容
文物一直是我國數藏平臺內容選擇的熱點,體現宗教內容的文物畫作、體現宗教內容的文物雕塑、文物經書、唐卡等均是數字藏品內容的熱門選項。將上述內容鑄造為數字藏品,不僅有利于讓大眾了解文物的歷史、文化價值,更有利于弘揚我國優秀傳統文化。但需要注意,以體現宗教內容的文物雕塑、文物經書、唐卡等內容鑄造數字藏品時,務必注意要將關注點放在介紹文物本身的歷史價值、體現出的藝術風格、文化背景等內容,淡化其宗教色彩。否則極易引發內容審查的合規問題。
我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六條明確規定:等數藏內容的熱門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
論壇、博客、微博、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宗教教義教規、宗教知識、宗教文化、宗教活動等信息的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內地居民;
(二)有熟悉國家宗教政策法規和相關宗教知識的信息審核人員;
(三)有健全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五)有與服務相匹配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六)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近3年內無犯罪記錄、無違反國家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及其在境內成立的組織不得在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換言之,倘若以體現宗教內容的文物畫作、體現宗教內容的文物雕塑、文物經書、唐卡等為藍本鑄造數字藏品,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通過互聯網站、公眾賬號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宗教知識、宗教文化,此時不僅需要數藏平臺具備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還可能受到諸多的審查限制。
因此,在對待上述內容的數字藏品時,務必注意內容審查的合規性問題,盡量在介紹時突出文物本身的歷史價值、體現出的藝術風格、文化背景等內容,淡化其宗教色彩。真正有效發揮數字藏品的文化傳播功能。
(2)宣揚紅色精神的數字藏品可能涉及到的合規內容
宣揚紅色精神,弘揚革命傳統是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但上述紅色文化內容倘若涉及到商業使用,其合規性審查便尤為重要。
其一,倘若數字藏品平臺要發售以弘揚軍人形象、弘揚革命精神為主題的數字藏品,極易觸碰相關內容審查的合規問題。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禁止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值得注意的是,使用軍服或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不僅僅指銷售軍服,還指利用軍人及軍服形象從事營利性活動,如進行商業展覽、制作商業廣告等商業活動。倘若數字藏品平臺發行帶有軍人形象的數字藏品,便具有違反《軍服管理條例》之風險。此外,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中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國、軍歌、軍徽,倘若發售相關主題的數字藏品并在平臺進行宣傳,亦有違反《廣告法》之風險。
其二,倘若數字藏品平臺要發售以弘揚黨史、弘揚黨的光輝傳統為主題的數字藏品,亦有相關的合規性問題。
《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黨徽黨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于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同時該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了黨徽黨旗等標志的使用方式,相關數字藏品平臺務必注意在采用相關題材時的合規問題。
此外,紅領巾、國旗、國徽等內容亦是需要注意的審查焦點,以涉及紅領巾的人物形象為例,《關于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干部標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指出,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干部標志及其圖案不得用于商標、商業廣告及商業活動。這些亦是需要注意的內容審查合規問題。
寫在最后
近期我們觀察到,有不少數字藏品平臺正在發售一些涉及特殊人物、特殊團體和特殊歷史事件的數字藏品。在當前的大環境下,此類作品必須更加嚴格的進行內容把關和合規銷售。同時,我們并不建議平臺將此類數字藏品流入二級市場進行銷售,并嚴格將其定位為文化數字化產品防止出現各類不可控因素。
另外,我們同樣不建議平臺將此類數字藏品的原始圖像、視頻、音頻進行修改、剪輯等二次創作,以免產生不良輿論影響,甚至引發民事、行政甚至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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