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的通知上,可以了解到,省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小組還是關注“投機炒作”“虛構欺詐”“潛在
金融化”“非法集資”“非法金融活動”等問題。這說明,如上問題已經引起管理機關的注意并預備先行提醒,不排除后續直接干預。
鑒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小組”的主要職責是依據既有法律和38號文、37號文對持牌和非持牌的各類交易場所進行清理整頓,可以判斷,本次的關注重點還是二級市場,也就是放任NFT小散買家炒作價格及莊家做局烘托炒作氣氛形成炒作文化。
讀者可能比較關心,持牌機構也不能做NFT掛牌交易嗎?這里分解為兩個問題:1.持牌,持什么牌,什么法律位階的牌;2.NFT的定義和背負的著作財產權多寡。
從參會單位名稱看,省級交易中心、市級交易中心均在參會之列。也就是說,在交易場所的序列里已經是金字塔尖,擁有最高的地方交易所牌照。颯姐查了其經營范圍,基本定位是信息中介平臺。那么,如果NFT交易異化為金融交易,這些牌照能夠幫企業渡過法律難關嗎?結論很可能是:不能。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或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一張地方交易所的牌照確實是不足以支撐的,非法經營罪“出罪”的起碼要求是“國家規定”即國家一級的金融牌照。
這是因為,非法經營罪“出罪”的起碼要求是不違反“國家規定”,那么當前述業務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國家一級的金融牌照,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若在未獲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情況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無法阻擋非法經營罪的刑事風險。對于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方面研究起草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2021年12月31日公布)第33條也可以看出,“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并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地方各類交易場所不得開展連續集中競價交易、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開展的活動。”
我國2021年5月1日已正式實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明確指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企業、個體戶的名稱和經營范圍里,不允許再出現“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等字樣和內容(之前已經存在的交易中心等正在逐步核實情況,有些要清理整頓)。也就是說,一旦實際經營的是涉嫌非法經營、非法集資行為,單純憑借一張牌照是很難抵御刑法風險,企業和直接負責人員還是有身陷囹圄的風險。
關于NFT的內涵和外延,我們的文章寫了很多,不贅述。就提醒一個點,NFT自身只是個號碼牌,不是著作權本身,也不是著作財產權本身,很多平臺售賣的NFT僅有1-2年的IP授權期限。(此處,提醒某些法院接到NFT糾紛時,不要輕易給NFT財產權屬性,否則短期IP授權無法維系所有權的價值,可能激化矛盾,懇請三思后行而不是爭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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