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我國
金融法治體系的迫切需要。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金融法治建設,提出要健全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法治體系。近年來,我國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基礎法律為統領的多層次金融法律體系,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金融體系穩健運行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與此同時,金融法治建設仍然存在不足。在金融穩定方面,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條款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規中,規定過于原則,一些重要問題還缺乏制度規范。有必要專門制定《金融穩定法》,加強金融穩定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二)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金融風險的突發性、外溢性、復雜性、關聯性強,一旦發生傳染蔓延將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造成破壞性影響。近年來,主要發達經濟體普遍出臺專門立法,構建統一協調的金融穩定制度架構。當前我國正向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邁進,立足“兩個大局”,面對錯綜復雜的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綢繆,建立權威高效的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機制,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三)及時總結重大風險攻堅戰經驗,提升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能力。黨的十九大將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作為三大攻堅戰之一。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統籌協調和靠前指揮,各部門、各地區協作聯動,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長期積累的風險點得到有效處置,金融風險整體收斂、總體可控,金融穩定基礎更加牢靠。有必要總結攻堅戰的有益經驗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層面的長效制度。同時,針對金融風險防控工作中仍然存在的短板弱項,通過制定《金融穩定法》,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加強風險防范和早期糾正,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處置機制,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完善處置措施工具,強化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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