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康:一是強化監管。有關
碳排放數據主要是依據現有行業規范進行核算,相關燃料數據的認定、排放因子的規范取值等都還需要進一步細化相關的細則,并建立及時、統一的處理細則規定。
二是加強能力建設。有必要對各省市,特別是試點以外的省市核查管理部門人員、核查機構人員加強培訓,包括執業規范、核算規范等方面的宣講交流。
三是建立會商機制。對于相關特殊情況,由國家層面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建立及時的會商處理機制,形成權威的處理規則后及時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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