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都以
區塊鏈技術為基礎,但是在中國的監管語境之下,數字證券與
比特幣似乎略有不同。
2013年,人民銀行、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將比特幣定義為虛擬商品而非貨幣。
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在該公告中,通過發行比特幣、以太幣等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
ico)進行融資的活動被界定為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
而在數字證券方面,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敬霞律師告訴界面新聞,目前國內尚未對其有明確的界定,也暫無專門針對數字證券交易的法律或法規。
在政策態度并不明朗的前提下,2020年11月iSTOX與
重慶金融管理局簽署諒解備忘錄被劉敬霞視作標志性事件。
在該文件中,雙方表示同意在重慶建立數字證券交易所以服務中國市場。重慶金融管理局還表示,在需要獲得中國金融監管相關機構批準的事務上,將積極協調和爭取政策上的支持并落地。
“因為到現在為止時間比較短,才兩個多月,目前還沒有更加實質性的動作,”劉敬霞推測,“但這件事可能會以實踐去推動監管層做出一些改動,重新去界定數字證券的性質。”
雖然在中國,數字證券在法律法規層面尚未有明確界定,但是在新加坡,針對數字證券交易平臺在內的金融科技企業,已經有了一套名叫“監管沙盒”的監管制度。
經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齊超介紹,界面新聞了解到,新加坡金融科技企業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進入監管沙盒,對其產品進行合規性測試。監管部門會在過程中給予一定程度政策扶持并提出合規性建議。如最終企業可滿足相關監管要求,就可以從沙盒畢業并獲得執照。
目前,
北京、
上海、
成都、廣州、
深圳、重慶、
雄安、
杭州、
蘇州9個城市借鑒國際經驗,相繼部署了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監管沙盒)。2020年6月,上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上海金融工作局發布了《關于征集上海市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創新應用項目的公告》,其附件《金融科技創新應用聲明書》中示例關鍵技術為大數據、分布式賬本、區塊鏈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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