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數學算法,可在電子信息的基礎上生成哈希值(通過對文件內容進行函數運算而得到的一組二進制值)。哈希值與該電子信息之間會產生唯一的對應關系。這些信息匯集起來,便形成了完整的電子數據。當事人可選擇自己信任的第三方存證平臺,對電子證據信息進行提取和存儲,生成相應的哈希值摘要,獲取驗證該電子證據所需的密鑰,并將該哈希值摘要和密鑰上傳至法院的
區塊鏈平臺。
區塊鏈存證具有以下優勢:一是發揮
區塊鏈技術的優點,使電子數據同步、分布、安全存儲,實現電子數據的真實可信、完整、共享和可追溯。二是區塊鏈只存儲電子證據的哈希值信息。這種電子證據與哈希值分離的方式,可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三是在目前的實踐中,大多采用
聯盟鏈(用于機構間的區塊鏈,只針對某個特定群體的成員和有限的第三方)來存儲哈希值。聯盟鏈的可信節點與節點權限區分等優點,可降低信息存儲的成本,并提升信息存儲的安全系數。
在程序方面,區塊鏈存證主要包括三個環節:一是存證,即存證平臺對電子證據進行固定和技術處理;二是提交,即當事人或存證平臺將生成的數據傳輸至法院的區塊鏈平臺;三是驗證,即法院針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考察。其中,存證與提交服務于驗證。存證與提交是否規范,直接影響著法院對電子數據真實性的認定,是區塊鏈存證的關鍵。
目前,法律已明確規定了區塊鏈存證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關于電子證據真實性的認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八條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關因素。”例如,在一起案件中,由原告操作固定電子證據的過程,并提交至存證平臺,由存證平臺出具保全書。關于電子數據生成及儲存方法可靠性的審查,法院認為,原告在實施操作前,雖未對取證環境的清潔性進行檢查,但結合勘驗過程、第三方存證平臺出具的說明及《檢驗報告》等,足以對電子數據形成時間的準確性、取證環境的真實性予以保證。關于保持電子數據完整性方法可靠性的審查,法院認為,該電子數據通過存證平臺完成取證后,平臺自動生成了一個唯一對應且進行加密的哈希值,進而生成了載有哈希值、區塊鏈保全ID、取證時間等信息的數據保全證書,從而保證了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審查重點,主要取決于區塊鏈存證是否規范。目前,區塊鏈存證在存證市場與司法區塊鏈運行機制等方面,有待在制度上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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