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權交易制度與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從廣義上來講有著相同的本質,是對稀缺環境容量的有償使用;前者通過優化
能源結構、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限定能源消費總量,來控制著溫室氣體產生的源頭;后者直接限定企業排放溫室氣體量、降低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控制著溫室氣體排放的末端。兩者的產生背景和交易機制幾乎相同,用能權和碳排放權交易都是基于市場機制的節能減排激勵機制,二者在基礎數據、交易對象和政策手段上存在著重疊和交叉的地方。對于電力企業而言,主要消耗能源為化石燃料,一般來說化石燃料消耗越多碳排放越大,電力企業在多耗能的同時必然會多排放,因此化石燃料消耗量和碳排放量之間具有相互換算的關系,兩者實際上測算的是同一個指標,兩個市場存在較大的重疊問題。在現有管理體制下,碳排放權交易的主管部門是生態環境部,而用能權交易的主管部門是國家發改委,兩個交易制度并行,容易形成多頭管理,重復管控,增加企業交易、管理和減排成本。但是在政策制定時,可以考慮碳排放權配額與用能權指標以一定的形式互換互認,這樣既不會加大企業的節能減排負擔,又可以促使各個企業根據自身的情況,自由選擇交易市場,使得二者互為補充,可以共生共存并協同達到更好的節能減排效果。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