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是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只有當一種非央行發行的商品有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傾向時,這種商品才符合貨幣或假貨幣的定義。從是否具有貨幣性質的角度,可以把基于
區塊鏈產生的具有稀缺性或嚴格稀缺的虛擬商品分為2種:一是像
比特幣、
萊特幣這樣不與任何資產掛鉤的區塊鏈1.0
數字貨幣;二是在區塊鏈2.0和3.0階段出現的
以太坊、NEO等代表實際資產及其使用價值的“通證”,并且每一種“通證”只在自己的智能合約體系或分布式生態系統中流通和使用。“通證”與網絡購物積分、游戲積分,以及商店、餐廳等線下場所的消費積分一樣,并不能充當一般等價物,因而不具有貨幣性質。
4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局長王信發表署名文章《切實加強虛擬貨幣監管 牢牢維護國家貨幣發行權》,除題目指明了加強監管的首要目的,其中最關鍵的新信息應該是首次將監管對象做了嚴格區分:一方面“進一步強化加密代幣監督管理”;另一方面“抓緊建立互聯網積分管理框架”。
王信寫道:“互聯網積分有商家增強客戶粘性的合理因素,但管理仍存在較大空白”。根據這一闡述,基于區塊鏈的“通證”以后很可能被視為“互聯網積分”加以管理。
文中還提到,由相關部門結合互聯網積分發放企業所屬行業特點研究建立管理制度,意味著屬于不同的行業解決方案的
區塊鏈項目,其“通證”將適用差異化的監管指標。這有助于
區塊鏈技術更快、更顯著地展現出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作用,從而為整個產業國內發展環境的轉變增加了機會。
總之,通過區塊鏈信任機制提供的服務必須有實際價值,產生實際意義,才能使作為這個分布式生態系統價值載體的“通證”具有價值。這樣代表價值的“通證”可以與中國的法定數字貨幣長期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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