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商業秘密主要由四大要件構成,分別是:
(1)秘密性,即權利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
(2)價值性,即權利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能夠帶來經濟利益;
(3)實用性,即權利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是客觀有用的,通過運用可以帶來經濟利益;“具體”是指商業秘密應該是有用的具體方案或信息,不應是大概的原理和抽象的概念。
之所以要求商業秘密是具體的是因為:第一,抽象的原理和概念是公有知識,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如果允許某人或某些人獨占,就會妨礙他人對這些原理和概念的應用,阻礙社會的進步;第二,抽象的原理和概念不能直接轉化為競爭優勢和經濟利益,沒有保護的必要。
(4)保密性,即權利人對其所擁有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國家工商局在《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工商公字[1998]第109號)中對保密措施作出如下定義:“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頭或書面的保密協議,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權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他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存在商業秘密,即為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職工或他人就對權利人承擔保密義務。”
由此,與
區塊鏈技術相關信息應當在滿足商業秘密的四大構成要件的前提下,才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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