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
區塊鏈技術公司(“A公司”)與其前員工夏某、胡某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不屬于勞動爭議糾紛、以及應當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而系因涉及經營秘密侵權相關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應當由侵權行為地法院進行審理,從而駁回夏某等人的上訴請求。
隨著
區塊鏈技術應用相關的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增加,實務中具體如何針對區塊鏈技術進行保護,以及侵權行為發生后的應對策略等一系列問題,相關企業應當予以重視。
一、不正當競爭類型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市場參與者采取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去爭取交易機會或者破壞他人的競爭優勢,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的相關規定,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混淆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主要是指經營者實施的冒用盜用他人商業名稱、網站名稱等足以引起用戶或消費者誤認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主要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的行為。
(3)虛假宣傳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主要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其商品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以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主要是指經營者等主體實施的披露、泄露他人商業秘密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5)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主要是指經營者實施的欺騙性有獎銷售、巨獎銷售等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6)詆毀商譽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主要是指經營者故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
(7)妨礙、破壞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主要是指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的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對于涉及區塊鏈技術相關的侵權行為,實務中往往被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進而受到相應的規制,對于企業來說,應當針對相關侵權行為的發生,以及商業秘密的構成、侵權后果等組織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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