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
修改后的《商標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在商標注冊階段申請人要提供“使用”的證據,賦予審查機構在初審階段可依職權作出駁回決定的權利;
區塊鏈項目被惡意注冊時,被侵權人可以依法對商標提出異議和無效申請。修改后《商標法》構建了相對完善的打擊商標惡意搶注和囤積行為的制度體系,為
區塊鏈項目商標從開始申請到注冊完成提供相對完善的救濟措施。
2. 加大商標侵權賠償力度
修改后《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提高了商標侵權的賠償金額。當權利人發現區塊鏈項目被惡意注冊時,可以向商標局申請異議和無效,并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3. 提高權利人的商標保護意識
《商標法》的修改不僅是對侵權人的規制,同時提醒權利人要合理保護自己區塊鏈項目商標。例如區塊鏈項目商標持有人在注冊商標前可以調查市場使用情況,核實區塊鏈項目商標的注冊情況;區塊鏈項目商標持有人定期到商標局網站核查是否存在自身區塊鏈項目商標被惡意注冊的情形,是否存在相同或類似商標,當發現侵權事實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維護自己的商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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