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技術去中心化和不易被隨意篡改等特點,使得不同領域從業人員探索研究該技術與行業的結合。但是
區塊鏈項目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卻同樣不容忽視,特別是惡意搶注的情況下,被侵權人很難維護自己的權利。2019年4月23日《商標法》的修改,為區塊鏈項目的商標保護提供了更為全面的救濟途徑。本文將結合新《商標法》修改的內容,探討區塊鏈項目的商標保護。
一、《商標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本次《商標法》的修改主要體現以下兩點:
第一, 強調商標注冊申請的“使用目的”;
第二, 加強商標權的保護,提高侵權賠償標準。
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1. 第四條第一款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增加這一條主要為了:
第一,防止惡意注冊人的惡意搶注,不以使用為目的的非正常申請會被駁回;
第二,對駁回這類非正常申請的決定以法律支持,即審查機構有權憑借對申請材料的審核情況直接作出相應的審查決定。
2. 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本款主要對代理機構行為進行規制,強調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
實踐中,一些商標代理機構利用其業務優勢幫助委托人進行惡意商標注冊,損害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而事實上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注冊申請”并不難,本條進一步明確了代理機構的積極引導作用。
3. 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是關于商標注冊異議程序的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是關于注冊商標具有違法情形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宣告無效的規定。修訂后的《商標法》對于商標異議、無效宣告提出的主體及理由做了進一步補充完善,將不以使用為目的的申請商標注冊(第四條)、商標代理機構違法申請或者接受委托申請商標注冊(第十九條第四款)納入到異議和無效宣告事由中,主要目的在于對惡意注冊或者非正常申請行為進行全面規制。
4. 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萬元以下”修改為“五百萬元以下”;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相比與之前法律規定的較低的侵權成本,本條的修改一方面提高了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另一方面亦能提高商標權利人的維權信心。
5.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的”;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該條款主要針對代理機構非正常代理行為、非正常申請行為、惡意訴訟進行行政處罰,對于這類非正常申請,將在審查環節直接予以駁回,但僅作出駁回申請對于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尚不足。因此,本次修改增加行政處罰的規定對代理機構非正常代理行為、非正常申請行為將進行進一步的處罰。
二、區塊鏈項目商標法保護的法律分析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