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最重要的原則是保護投資者。美國經濟和
金融發展歷史長,經歷了多次起伏。從歷史教訓得出的監管框架和原則也大多禁得住歷史檢驗,從而有不斷糾錯的能力。特別是1930年代的大蕭條直接促成了一系列社會和市場變革,證券交易法就是其中一項。可以說美國是對投資者保護最給力的一個發達國家。這也直接促進了美國經濟發展。SEC以上的幾個案例都直接援引現有的證券交易法,無需對
加密貨幣相關活動進行新的立法,所以SEC使用起來得心應手。
第二、SEC非常重視“促進資本形成”的使命。這個可能被很多人忽視。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SEC為加密貨幣市場指出了一條出路,即不管以前如何,只要事后按照SEC和證券交易法的要求,還是有補救余地的。美國眾議院在今年提交了若干提按來研究和促進
區塊鏈技術和加密貨幣發展。
可以說,美國政府和監管機構對于加密貨幣這個新型技術和市場上還是持開放態度的。篇頭提到的OFAC是美國財政部的一個機構。既然它可以對某些
比特幣地址進行禁運,說明美國政府已經可以對比特幣交易進行跟蹤和監視。從側面說明,美國政府對于除了某些隱私性非常高(比如Monero)的加密貨幣外有比較強的技術手段進行跟蹤和監管。這也使得其對于加密貨幣的監管比較有信心。一個現有支付領域的例子可以做為佐證:West Union是美國一家跨國大型支付公司,業務遍及全球。很多人,尤其是在國外打工的人,都用它的服務進行跨國匯款。
其中的洗錢風險極高。該公司在過去幾年因為反洗錢措施不力被美國監管罰款若干次,最高金額達幾億美元。但美國監管并沒有對其采取更劇烈的行動,原因之一就是經過該公司的業務還是在政府的監視之下。如果該公司倒閉或者業務因監管大幅縮減,那么會有很多業務流向政府監管不到的地方,反而增加了監管難度。綜上,可以說美國監管(包括SEC)對于加密貨幣市場帶來的技術進步以及由此帶來的資本形成還是樂觀其成的。
第三、具體監管標準的模糊性。雖然美國有證券交易法,但具體那些加密貨幣是“證券”,SEC顯然沒有給出具體的答案。當然SEC有個著名案例,即SEC對W.J.Howey,從而誕生了Howey檢驗來判定某個投資工具是否是證券交易法下的“投資合同”。具體而言,Howey檢驗有以下方面:是否是金錢投資;是否期待從該投資獲利;是否是一種共同性企業投資;以及是否有第三方或者推銷方產生的利潤。如果以上四個判斷都是確定的,那么該投資就需要滿足證券交易法。具體到某個特定的加密貨幣,SEC并沒有給出具體的判定標準(尤其是第三點)。
但SEC在今年6月份指出比特幣和以太幣不是證券,其中“去中心化”是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這個實際上就是Howey檢驗第三點的反面。但在反面和確定標準之間還有很大的一片需要主觀判斷的空間。SEC(或者說所有監管機構)喜歡留有足夠的余地,尤其是面對一個新型市場時,這當然也給市場帶來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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