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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莫讓STO淪為大忽悠們的圈錢工具

    2018-12-11 15:29

    來源: 鏈內參 作者: 內參君

    各國對于STO態度大不同


    今年2月,加拿大證券交易所(CSE)宣布推出新交易模式STO,這是STO第一次正式在世人面前亮相;10月,美國納斯達克擬推出證券型代幣平臺以便發行,消息一度雄踞當月業界話題熱點榜。美國、英國、德國、瑞士、加拿大、新加坡、印度、巴巴多斯等國都已開始了STO項目的嘗試。

    從項目類型上看,目前的STO項目主要集中在平臺類、基金管理類和項目類等三大類。其中平臺類的業務類型主要有:發行平臺、交易平臺、虛擬資產信貸平臺、云備份及網安平臺、投資交易平臺、眾籌平臺、ico托管平臺和跨鏈資管平臺等;項目類的業務類型主要有清潔能源礦機、汽車共享公司、分布式存儲計算等解決方案、社交軟件等。

    但由于各國國情和法律的不同,國際上對STO的監管態度不一。

    美國 “對STO謹慎包容,允許申請”。實踐上來看,美國ICO主要是受到聯邦政府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監督。美國證監會將除了比特幣和以太幣以外的token都劃歸證券,并把所有的證券型Token 納入監管。

    但并不是人人都能買STO,根據美國現有監管框架,只有合格投資者才能購買,即聯邦證券法規中達到一定資金門檻的投資者。包括過去兩年的年收入超過20萬美元(或配偶30萬美元),并合理預計本年度收入相同。或者擁有超過100萬美元的凈資產,不論是單獨還是配偶一起(不包括主要居住地房產)。銀行、合伙企業、企業、非營利組織和信托公司等實體也可能是合格的投資者。

    對于STO,歐盟層面只要求符合相應的證券監管條例。歐盟ESMA在去年年底以及今年年初發布通知,提出在歐洲發行代幣必須滿足四個條例,其中包括招股說明書披露條例要求券商必須對所承銷的金融資產負責,對招股說明書里面所公布的數據真實性及持續性負責。同時,要求金融資產在合規的交易所上市,通過合規的有牌照的券商來進行發行。

    新加坡被認為是對ICO/STO最友好的國家。2016年11月,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onetary Authority ofSingapore,MAS)發布了金融科技監管沙箱指引(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Guidelines),為金融科技創新提供了一個相對隔離的空間;2017年11月,MAS發布數字通證發行指引(a Guide to Digital TokenOfferings),明確數字通證屬于資本市場產品,除非符合豁免條件,其中構成證券型產品的,受證券法規監管。

    在日本,允許經注冊的token作為貨幣使用,已經有日本商家接受顧客使用比特幣付款,但監管部門規定每個代幣發行都必須與當地擁有許可證的交易所合作。

    加拿大于2017年8月24日,Canadian SecuritiesAdministrators (CSA)正式宣布,證券法要求適用于數字貨幣發行。加拿大證券交易所亦有意建立STO交易平臺。

    中國香港于2018年2月9日,香港證監會發布了一則為《證監會告誡投資者防范加密貨幣風險》的公告,在公告中稱,由于市場風險逐漸增加,證監會繼續監察管理市場,在必要時刻會采取行動,同時香港證監會還致信了正在當地市場招攬投資者的7家ICO組織,對其聲明,涉及ICO的數字代幣將會被認為是證券,將納入監管。

    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稱根據《數字資產法(Digital Asset Act)》,計劃在海外進行STO的泰國公司屬于逃避監管的不法行為。

    馬耳他正在擬定的金融工具測試法案,證券類通證發行方有義務通過此項金融工具測試并適用“虛擬金融資產法”。例如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集合性投資基金,金融衍生工具或碳排放配額型的通證仍然存在根據現有的金融工具市場指令進行監管。

    在我國境內,無論是ICO,還是STO都是不合法的,并嚴令禁止的。

    其實不管是ICO、IMO、IFO、STO,本質上來說,都是以通證為載體進行的商業融資行為。ICO更側重于發行人的自律管理,STO更側重接受監管進行通證發行,從這種角度來說,STO有著積極的一面,也代表著通證融資在經歷了前期的野蠻生長后,開始積極擁抱監管,以更透明、公開的方式來尋找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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