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是繼
ico(首次代幣發行)被國家明令打擊之后,冒出的一個新概念。有人將其理解為“監管”版的ICO也不為過。也有人認為,在法律指導下,企業到美國依法備案通過發行證券型通證的資金,是完全合法的。那么到底STO是非法的,還是通過律師指導可以在海內外合法合規?對于此,肖颯律師指出,STO在中國境內是不合法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或非法發行股票證券行為),也不能面向中國公民進行融資。
在我國,第一代ICO被嚴查后,升級版STO的出現,差別僅僅是在交易成本、交易速度和流動性等方面有所改進。文章指出,這種虛擬貨幣發行2.0版本并無任何實質創新,仍是在未經審批、沒有任何認證的前提下,通過發行虛擬貨幣方式非法向公眾募資。
12月7日,《經濟日報》刊發題為《警惕非法證券發行死灰復燃》的文章稱,無論是所謂的
區塊鏈股票發行,還是首次虛擬貨幣發行,抑或是升級版的證券化代幣發行,這些眼花繚亂的“證券創新”本質上都是違法違規的
金融活動。
最后文章提出:“規范證券化代幣發行市場,應從法律、宣傳、投資者保護等多方面入手。首先,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嚴格遵守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嚴查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其次,加大宣傳教育力度,讓廣大投資者不要心存一夜暴富心理,遠離各類涉及虛擬貨幣的違法金融活動;再次,針對虛擬貨幣市場“換馬甲”以及隱藏到海外的現象,推動監管前移,盡快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近日表示,“金融活動必須接受嚴格的市場監管。任何金融活動都不能脫離監管體系,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能以技術之名掩蓋金融活動的本質。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準入管理的主體、日常監管的主體和從業機構展業空間范圍應該保持一致。”
在我國,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融資活動,實質上屬于金融業務的范疇,而金融業務在國內就是持牌業務,應當受到央行、銀保監、證監會等部門的嚴格監管。STO在國內存在的合法性前提,是必須獲得國家有權機關的批準。這是合法性的前提。
從現有的法律文件以及監管層傳遞的意思,STO極有可能會被認為是一種變相的ICO。當然,是不是構成非法集資類的犯罪,還要具體分析。但有一點是明確的,未經批準,面向社會公眾公開融資,有巨大的法律風險。
在我國境內從事STO會面臨怎樣的處罰?對項目發行方或從業人員來說,可能涉嫌的一些刑事風險。跟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六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第二個容易觸碰的高危罪名是非法集資類犯罪,一般指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兩個罪名其實在94公告里有提到,區分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在國內面向公眾公開募集資金,許以利誘或承諾回報,涉眾,有可能涉嫌這兩個罪名。
第三個容易觸碰的高危罪名是非法經營罪。依據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保險業務。
量刑方面,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擅自發行股票是5年以下。
所以,在中國境內從事ICO或變相ICO都是違法行為,STO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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