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的定義,也是在進入數字化時代后有了更多的擴充。除了傳統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數字版權還增加了包括未經作者允許其他人不得隨意接觸作品的接觸權,集傳播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于一體的公共傳播權,以及包括改編、翻譯、注釋行為在內的演繹權。而構成數字版權未來和局限所在的,依然在于“保護”和“交易”。
不像
金融領域與
區塊鏈之間已經有眾多結合,數字版權在
區塊鏈技術上的想象空間仍然很大,其中的深度和廣度還未有人探得全部虛實。
一邊是網絡時代開放共享的思想裹脅,另一邊是版權保護的現況不容忽視,數字版權能否適應轉型,多利益主體分配是否公平,很多人將寫答案的筆交給了“區塊鏈技術”。
對癥版權痛點
互聯網、P2P以及數字化的發展,使得內容復制、分發變得更為方便,進而導致非授權使用和拷貝、傳播的成本更低。在現有的數字版權中,保護領域存在登記確權、調查取證手段匱乏等問題。而在交易領域,數字音樂也沒有因為數字化、網絡化而變得更透明、更公平。
傳統的數字版權管理(DRM),是出版者利用一系列信息技術,保護版權內容數字化和網絡信息化服務供應的同時,控制數字內容、設備在被銷售之后的使用過程。核心思想在于通過用戶許可證等方式控制用戶對文件的訪問、變更、共享、復制、打印和保存等操作,進而保障內容供應商(版權主)的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DRM技術多為各出版商自主研發,技術互不相容,易形成多個版權中心。喬布斯曾在2007年2月6日發布公開信,信中稱DRM仍不能保證從大公司購買的歌曲不被盜版,且使用DRM技術的用戶更容易發生隱私信息等的泄露。
而區塊鏈技術讓數字版權注意到了其創新在信任度上的重大影響。作為全新的顛覆技術,區塊鏈集成了分布式記賬、不可篡改、智能合約等多項基礎技術,以一種更促進陌生人建立信任的機制出現。
如果用區塊鏈來搭建這套體系,那么可能中心化服務承載的功能會弱一些。這樣的好處在于小工作室、藝人會愿意進來這個體系。他們會看到,自己的那些歌曲被聽多少次,被下載多少次。也就是說,他們可以確認某一首歌曲版權就是自己的。而這樣一套體系才是公平的,不是說某一個平臺說了算。
現實也是如此。在音樂界,作為第一個投入產出的“內容生產者”(作詞人、作曲家、制作人),卻也是最后一個獲得收益的人。他們不知道自己版稅收入的計算方式,也沒有渠道可以了解受眾聽音樂的方式,包括“怎么聽”、“聽了多少”、“我能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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