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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岸基金:TokenFund

    2018-8-21 09:14

    來源: Token密探

    常見的開曼基金的類型?


    1. 開曼群島的基金和證券監管 
    開曼群島主要監管投資基金的立法是《共同基金法》將我們通常所說的基金稱為Mutual Fund, 目前國內通譯為共同基金,是指在開曼群島設立的合伙企業、公司或單位信托,或雖在開曼群島之外設立,但在開曼群島對其進行管理的合伙企業、公司或信托,發行可贖回或可回購的權益,該等共同基金的目的是作為投資人的資金池,分散風險,保證投資人從其投資中獲得利潤或收益。上述可贖回或可回購的權益是指能夠參與利潤分配的合伙企業份額、公司股權或信托份額。
    此外,開曼群島的投資經理、證券公司以及其它實施證券投資業務的機構必須遵守《證券投資法》(簡稱SIBL)。所有投資基金、投資經理和他們的服務供應商必須遵守反洗錢和財務帳戶自動分享的立法和法規。 
    2. 開曼群島投資基金的分類
    開曼群島投資基金可以分為兩大類: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
    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最主要區別在于前者的投資者在清盤前可以自愿選擇贖回或回購部分或全部投資。通常,開放式基金是為投資者提供自愿贖回或回購權的一類基金。封閉式基金是不向投資者提供自愿贖回或者回購權的一類基金。通常前者是投資在易于實現基金贖回的流動性資產(例如,對沖基金用于上市流動交易的證券投資)而后者是投資于需要時間將資產變為現金/實現價值的非流動性資產(例如,房地產、非上市的成長型企業)。
    3. 開曼基金的實體類型 
    1)   豁免公司(EC)
    股份有限豁免公司是被用來設立開放式基金最常見的實體形式,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僅就其股份,對自己已經支付或同意支付的數額承擔有限責任。(將在“如何設立開放式基金” 中詳述)
    2)   豁免有限合伙(ELP)
    豁免有限合伙(ELP)是包括私募基金,創業投資和房地產基金在內的封閉式基金最常用的工具,它們也可用于開放式基金。
    豁免有限合伙和特拉華州相等工具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豁免有限合伙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管理者是普通合伙人。
    ELP的內部架構有很大程度的靈活性,不同于豁免公司,不受到細化的規則的限制,因此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很受基金經理和投資者歡迎。(將在“如何設立封閉式基金”中詳述)
    豁免有限合伙是根據《豁免有限合伙法》注冊的,由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對合伙業務事務負責的人)和任意數量的有限合伙人組成。
    3)   開曼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PC)
    任何開曼群島有限豁免公司(最常見的開曼群島股份有限公司架構),包含那些將要被設立為基金的,都可以被登記為獨立投資組合公司(簡稱為SPC)。
    將公司登記為SPC既可在設立之時,也可在之后。SPC和很多其它司法管轄區的隔離單列自保公司類似。
    SPC的概念是相關公司保持獨立法人資格,可構建獨立投資組合。一家SPC可以設立任何數量的獨立投資組合,每個投資組合的資產與負債根據法律規定相互獨立,與其他投資組合的資產與負債以及公司一般資產與負債相隔離。
    與某一特定投資組合簽訂合同的債權人追索權受到限制,僅有權對屬于涉及該合同的特定投資組合資產收回。
    4)   單位信托 (UNIT TRUST)
    開曼群島單位信托根據開曼群島《信托法》設立并受監管,一般也適用英國信托法的原則。
    在單位信托中,投資者將基金委托于一個受托人,受托人基于信托持有該等基金。每位投資者購買“單位”,代表他們的資產份額。
    單位信托根據信托協議成立,條款約定由受托人代單位持有者持有信托資產。開曼群島單位信托的運用在日本最為普遍。 
    4.在開曼群島設立基金的一般性規定?
    設立: 所有上述實體都可迅速設立而不需要政府或行政審批。
    稅收工具:所有上述投資工具都豁免開曼群島的收入稅,并且可以申請獲得稅收豁免承諾書,確保二十年內(豁免公司)乃至五十年內(信托和有限合伙),無論開曼的稅收政策變動如何,都豁免繳稅,他們的稅收狀態不會改變。
    投資者責任:所有的工具發行的股權利益通常都將投資者責任限制在有限范圍內,就其投資以其支付或承諾支付的金額為限。
    經營實體:有限豁免公司或SPC的運營由董事會、單位信托由其受托人、ELP由其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一家開曼有限豁免公司,所以最終是那家公司的董事會)。
    通常運營權會被委派給投資經理或顧問,但董事會總能根據普遍使用的法律保留監督的權利。CIMA也同樣為如何擔任基金董事提供了最佳案例的指南。
    5.開曼群島投資基金受誰監管?
    開曼群島的魅力,在于它寬松的稅收制度,可以自由進出的外匯,以及各部門對投資者信息的嚴密保護。這一切繁榮背后的秩序,離不開開曼群島自己獨特的金融監管體系——英屬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也就是CIMA。
    CIMA根據《Monetary Authority Law(2013 Revision)》履行職責,雖然CIMA隸屬于開曼群島政府,但是CIMA卻是一個獨立的機構,有自己的董事會,包括一名常務董事,他們都是由開曼群島總督任命的。
    CIMA董事會負責政策和行政性事務,而常務董事負責日常行政事務。在會同CIMA董事會后,總督也有權對CIMA進行指示,并有權任命獨立人員來監督CIMA的行為。
    不受監管或豁免監管的情況
    CIMA并非監管所有的共同基金,如果基金的投資者人數有限,或者已有適當的規制,則CIMA沒有監管的必要,基金也將豁免登記。
    CIMA對于共同基金的監管權限來自于《Mutual Funds Law》的授權,當基金不能或者將要不能在到期時兌現承諾,基金的經營方式可能對投資者或者債權人不利,持牌共同基金超范圍經營,基金的管理不當,或者基金的管理層不稱職的,則CIMA將有權予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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