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起案件是一起簡單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不過,因為原告采用
區塊鏈技術作為電子證據的存證方式,并且這種方式被法院支持和認可,法院也據此認定了被告相應的侵權行為,從而使此案成為全國首例區塊鏈存證案。
王亦非認為,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法院在判決中首次對
區塊鏈技術進行了詮釋,同時通過對證據的認證標準對區塊鏈技術證明力大小作出判斷,具有一定的標志性意義,所以這樣一起小案件成了備受關注的案件。
總結這起案件,王亦非表示,對于包括區塊鏈存證在內的電子證據,法院還是秉承開放和中立的態度進行個案分析和認定。對新技術所產生的新問題還是堅持以個案認定的標準,既不會因為區塊鏈技術本身屬于一種新類型的技術手段就排斥或者提高它的證據認定標準,也不會因為它的技術具有難以篡改性或者難以刪除的特點就降低相應的認定標準,還是會根據電子證據的相關法律規定來判斷它的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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