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28日宣判的這起案件中,原告為了證明被告在其經營的網站上發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相關作品,選擇
區塊鏈存證方式,也就是通過第三方存證平臺,進行了侵權網頁自動抓取和侵權頁面原代碼識別。同時,把侵權網頁截圖和原代碼這兩項內容和調用日志等做成壓縮包,把壓縮包計算成哈希值,上傳到兩個區塊鏈當中,分別是公證通和
比特幣區塊鏈,通過這種方式,原告認為已經完成了相應的電子證據取證。
王亦非說,互聯網法院認定證據有效的判斷標準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存證平臺資質;第二,侵權網頁取證技術手段可信度;第三,電子證據保存的完整性。王亦非介紹,法院重點審查此案電子證據上傳內容的完整性,而這項審查從兩個方面展開,即電子數據是否真實上傳以及上傳的電子數據是不是本案當中所訴爭的電子數據。
對于判斷電子數據是否真實上傳,需采取兩個步驟。之前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就是存證的過程,而法院真正要做的首先是要檢查存證過程的技術原理,確定原告所提供的證據是不是真實的上傳。同時,確定上傳的這些數據是否沒有被篡改。對于審查電子數據是不是真實上傳,需要經歷兩個步驟:第一步,原告提供的交易哈希值,可以在公證通區塊鏈上面進行搜索,搜索之后,便能夠察看這條交易值當中的交易所對應的哈希值存放的內容和生成的時間。同時,根據原告提交的區塊鏈區塊高度,也可以從區塊高度上來查詢哈希值存放的時間和內容上傳時間。這兩者之間顯示出來的時間有一定的前后順序,但這個順序是具有合理性的。通過區塊鏈本身時間生成的規則,法院認為區塊鏈高度、生成時間符合調用日志當中的生成時間以及公證通的區塊鏈打包規則時間,三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邏輯關系。第二步,則要把另外一個區塊鏈和兩個區塊鏈相互之間做一個比對。原告是把相應的哈希值同時綁定到兩個區塊鏈當中,所以區塊高度在比特幣區塊鏈當中也同樣能夠產生出一個交易的哈希值。這時法院不需要再針對它們之間的生成時間做邏輯上的比對,只需把區塊鏈中的哈希值和公證通存放的哈希值進行比對,發現兩者之間存放的哈希值是完全一致的,從而認定電子數據當時是真實上傳到了兩個區塊鏈當中。
對于審查上傳的電子數據是不是本案當中訴爭的電子數據,則是通過哈希值比對,把網頁截圖包括代碼通過谷歌開源程序獲取源代碼,再用調用的一個日志打包成一個壓縮包,進行哈希值計算。這個哈希值數值與區塊鏈當中所保存的哈希值數值是一致的,這種情況之下,法院認為可以確定涉案數據已上傳到兩個區塊鏈當中,內容一直是完整的,且從來沒有被修改過,這是法院對于電子證據完整性的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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