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金海】
token本身是技術的載體,它天生是中性的,談不上法律風險。但由于Token又是由一個企業或者組織發行的價值載體,本身具有五層屬性:1、契約屬性(可信,不可篡改)2、期權屬性(對未來的預期和憧憬)3、股票屬性(隨時轉讓和購買)4、貨幣屬性(在共同標準的網絡內流通)5、社交屬性(代表了一種身份認同),這些屬性與民商法高度相關。
在這里我借用馮培鏈律師的話:理想的狀態是民商法接納Token的概念并賦予它法律內涵,將物權等財產性權利內容賦予Token,將Token所體現的多重含義和迭加狀態明確,Token與民商法的財產性權利其他內容依然可以存在,二者并行不悖。一個解決現實世界的民商法律適用問題,一個解決鏈上數字資產的民商法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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