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建立了綠證核發范圍的動態調整機制。明確對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項目上網電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機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同時規定,可交易綠證的核發范圍將根據可再生
能源發展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這一機制為未來新型可再生能源項目納入綠證核發范圍預留了政策空間,確保制度設計與行業發展同步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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