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與國內外優勢大學、科研院所、企業合作,引進和培育一批具有創新理念的應用型、復合型碳計量人才隊伍。加強對國家碳計量中心人才隊伍的培訓,提高碳計量審查、
碳排放監測等計量專業能力,提升碳計量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整體水平。研究建立碳計量智庫,充分發揮外部專家優勢,為國家碳計量中心的發展提供專業的指導和建議。
三、主要程序
(一)統一規劃。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國家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需要,負責國家碳計量中心的總體規劃和布局,制定國家碳計量中心建設推進計劃。在統籌協調、統一規劃的基礎上,圍繞煤電、
鋼鐵、有色、
水泥、玻璃、化工、林草等重點行業以及動力電池等重點產品碳計量需求,優先布局建設國家碳計量中心。
(二)提出申請。國家鼓勵有條件的計量技術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央企業等申請籌建國家碳計量中心。可通過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向省級人民政府進行匯報,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正式申請;也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央企業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正式申請。多家聯合申請的,由主要承建方負責提出。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請示函件、申請書、建設方案等。
(三)批準籌建。市場監管總局對申請籌建單位給予必要的指導,幫助申請籌建單位盡快了解籌建國家碳計量中心相關要求。組織專家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和現場評審論證。通過專家評審論證的申請單位,由市場監管總局函復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正式批準籌建國家碳計量中心。
(四)組織驗收。國家碳計量中心的籌建工作一般在3年內完成,最長不得超過5年。國家碳計量中心完成相關籌建任務后,經向有關主管部門匯報后,由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正式驗收申請。市場監管總局根據驗收有關要求,組織專家對國家碳計量中心進行驗收評審,必要時可開展現場核查。通過驗收評審的,由市場監管總局函復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正式批準成立國家碳計量中心。沒有通過驗收的,根據驗收意見進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過驗收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撤銷其籌建資格。
(五)監督評價。市場監管總局加強對國家碳計量中心的監督管理,可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定期檢查、隨機抽查或階段性評價,重點檢查國家碳計量中心的建設運行情況、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等,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撤銷其資格。
四、保障措施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國家碳計量中心建設和實施工作,把碳計量作為支撐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手段,給予必要的支持。市場監管總局及時總結各國家碳計量中心的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形成可復制、可推廣、可借鑒的碳計量路徑和模式,做好宣傳推廣。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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