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們在
區塊鏈領域的從業經驗,就投資人如何投資區塊鏈行業我們有如下初步建議:
1.對傳統股權投資人的建議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關于防范
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下稱“289號文”),如果是傳統的VC/PE人民幣基金,那么即使在中國境內履行了所有的登記、備案手續,完成了所有的合規手續,也不能合法地在中國境內進行
token的投資。而對于區塊鏈這一新興技術本身,監管部門的態度是正面的。在對區塊鏈行業公司或者TMT行業進行股權投資時,投資人必須考慮到該等項目有可能在未來涉及到區塊鏈的特定業務,該等項目中不同于傳統股權投資項目的事項,值得投資人特別關注。
1.1 Term Sheet(“TS”)
首先,傳統投資人應當重新審視已有的TS并進行相應修訂,以便于適應區塊鏈行業的特殊性。
我們以Veto Rights為例,慣常的股權投資TS中可能會約定“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投資方按照公司章程享有股東會投票權,并且下列事項必須經投資方同意后方可實施:決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及年度經營計劃、發展戰略計劃和投資計劃;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修改公司章程;其他事項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必須包括投資方在內)同意即可通過。”
但是,對于涉及區塊鏈業務的公司,可能會通過特定的架構在特定的司法區域進行區塊鏈的業務,這里可能包括
ico。盡管2017年9月4日七部委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下稱“94公告”)禁止了中國境內的ICO,但是在某些境外司法區域ICO仍是合法的。那么,為了保證投資人的利益,我們建議在TS中加入投資人對后續可能發生的ICO的一票否決權。實踐中,在目標公司更加強勢的情況下,股東可能不會同意完全的一票否決權。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建議投資人可以考慮在TS中約定,當Token預留給無關聯第三方或者預留給公司的Token達到一定比例時,ICO需要得到投資人的同意。鑒于很多Token的應用場景、生態或技術基礎是源自于目標公司本身,那么通過前述表決權的限制,可以加強投資人對公司后續ICO的控制,更有利于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Veto Rights僅只是需要修改的條款之一。根據區塊鏈行業的特殊性,投資人還應當進行相應的修改和補充。
1.2 盡職調查
不同于傳統的私募股權投資,鑒于區塊鏈行業的特殊性,投資人在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的過程中,也需要額外關注某些特定事項。
首先,投資人需要充分了解ICO所依托的項目本身。因此,投資人應將商業計劃書、ICO白皮書等相關文件納入盡調的范圍,了解ICO的整個流程及時間計劃表以及ICO的法律架構(這點尤其重要)。對于投資人應當如何審閱白皮書,請見“一、(三)投資人閱讀白皮書時應考慮的50個問題”。
其次,投資人還需要了解目標公司是否之前已經進行過ICO,如是,該等ICO是否符合相關的監管法規。
2.對區塊鏈投資人的建議
區塊鏈投資人通常在各個項目的私募階段直接投資Token,這種模式取代了傳統的股權投資模式,成為
幣圈的主流模式之一。區塊鏈投資人的投資模式與傳統的股權投資模式也存在很多區別。
2.1 簽or不簽?
我們注意到,很多區塊鏈投資人在投資的時候,僅僅與發行方簽署一份非常簡單的協議,甚至更多的是不簽署任何協議。在未將各自的權利、義務書面約定清楚的情況下,私募投資人就向發行方打款,這其實存在很大的風險。在這個行業中,由于極度的高風險高收益,投資人已經習慣了裸奔式的梭哈,這也是傳統投資人很難理解為什么一筆幾千萬人民幣甚至上億人民幣的交易居然可以不做盡職調查、不簽訂協議。
我們建議區塊鏈投資人在私募的階段應當針對區塊鏈行業的特殊性簽訂相應的協議。
2.2 簽署什么協議?
考慮到ICO涉及到法律層面和監管層面的復雜性,SAFT(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Tokens)在國外ICO私募中已廣泛使用。但我們發現國內幣圈很多發行方與投資人之間簽署的協議存在非常多的問題,譬如針對Private sale、White List crowd sale以及Smart Contract Pool應該有不同的協議和操作流程,具體請見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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