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和市場規范是
人工智能邁向公平未來的基石。數字經濟應根據國內法律框架和法規及適用的國際協定,明確國家、企業與用戶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創新和經濟增長。我們強調避免監管體系碎片化,推動公平、透明的市場規范重要性,鼓勵競爭,增強競爭力,避免任何形式的扭曲行為,營造可持續、健康的市場環境。
數據治理是人工智能包容性治理的關鍵。我們強調,公平、包容和公正的數據治理對發展中國家利用數字經濟和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至關重要。我們同樣認識到需根據《金磚國家數據經濟治理諒解》建立數據治理框架以建立信任,在尊重隱私權、個人數據保護、算法透明性、知識產權和國家安全等相關法律框架的同時,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公平、一致、安全、可靠的高質量數據。
人工智能技術獲取應遵循公平、公正、賦能性與包容性原則。世界各國,無論處于何種經濟發展階段,均享有開發、使用人工智能并從中受益的權利。我們強調應通過國際合作促進人工智能技術及關鍵部件的獲取,消除人工智能研究與創新的資金壁壘,尤其是在中低收入國家構建必要的知識、技能與風險管理框架,以有效利用人工智能技術。
保護知識產權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需要平衡。應在專利權、透明度及問責制之間建立平衡,以維護公共利益,促進國際技術轉移,遵守國內法律及適用的國際法。針對未經授權的人工智能使用,應建立適當的知識產權特別是版權保護機制,防止剝奪性數據提取和隱私侵犯,同時建立公平的補償機制。相關保護措施應明確問責機制,遵守人工智能模型輸入與輸出透明度要求等相關法律。
人工智能發展應堅持開放原則,鼓勵創新生態系統。在符合各國政策與優先事項的情況下,我們鼓勵通過開放科學和開放創新機制推動開源發展和國際科技合作,將其作為提升人工智能研究、開發、創新、數據保護、數據主權及部署能力的關鍵引擎,允許研究人員、開發者及相關組織進行審查和審計,進而構建安全、可信、透明的人工智能系統。我們必須確保實質性參與并培育包容性協作方式,防范全球人工智能發展和
供應鏈壁壘。我們鼓勵開發資源高效、專業、開放的基礎模型,促進人工智能創新生態系統發展。
國際標準應助力實現具有包容性、代表性及可及性的人工智能。制定人工智能系統技術標準、規范與協議應有公共部門、標準制定組織及聯合國專門機構的參與,以確保在人工智能技術全開發周期及跨平臺應用中具備可信性、互操作性、安全性與可靠性。我們必須杜絕以標準制定變相為中小企業及發展中經濟體構筑市場準入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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