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是
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核心。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必須不惜一切代價避免碎片化與重復。我們必須依托聯合國系統作為充分包容且具有代表性的國際框架推進人工智能國際治理。在聯合國相關倡議的決策進程中,我們須推動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及全球南方國家有意義參與并發揮作用,同時認識到區域和多利益攸關方框架的互補作用,鼓勵開展人工智能政策交流和對話,激發創新活力,促進經濟增長。
人工智能協同共治錯綜復雜,但前景可期。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相關利益攸關方網絡應根據各自角色與責任,貢獻專業知識、觀念和資源。重申各國政府在人工智能治理中占據基礎性和主導性作用,我們愿同私營部門、民間機構、國際組織、科研和學術團體以及其他利益攸關方密切合作,以實現代表性和包容性。
數字主權和發展權是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關鍵。我們堅定支持各國在捍衛基本權利的同時,有權充分利用數字經濟與新興技術特別是人工智能帶來的發展紅利,通過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培育本土技術人才、確保公民免受人工智能風險傷害等方式,制定本國法律權限范圍內的人工智能監管框架,提升人工智能研究能力,培育自主技術創新,確保數據安全,推進本國數字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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