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反復強調碳關稅的設計符合WTO規則,但是碳關稅本身就會對WTO規則構成嚴重沖擊,并對貿易模式產生深遠影響。
一是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不能歧視不同產地的“同類產品”,而確定“同類產品”的標準一般不考慮與產品特性無關的生產過程或生產方法,尤其是并非物理性融入產品的
碳排放量。而碳關稅按照產品碳排放量來區分是否屬于“同類產品”,將嚴重沖擊“同類產品”認定規則,可能導致與產品特性無關的規則泛濫。
二是歐盟若繞開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則需要援引一般例外條款。但該條款非常嚴格,且與氣候變化、碳排放無關。而碳關稅作為與氣候變化相關的單邊貿易措施,將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如果碳關稅成功援引一般例外條款,將降低條款的門檻而導致濫用。
三是歐盟碳關稅將同一類產品區分為高碳產品和
低碳產品,并歧視高碳產品進口。正如聯合國貿發組織所警告,這可能會改變貿易模式,有利于資源效率高、工業生產碳排放較低的國家,但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相關建議和應對措施
碳關稅在國際社會引起了廣泛的爭議,雖然歐盟可以通過相關立法,但碳關稅是否符合WTO規則、最終能否真正實施也存在一定不確定性。為此,中國應做好兩手準備,一方面基于WTO規則堅決反對碳關稅,另一方面提前做好碳關稅實施后的應對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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