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歐盟宣稱CBAM將促進其他國家的脫碳進程,該措施將歐盟水平的減排標準強加于其相關出口產品,迫使這些國家發展類似的碳定價機制,對依賴歐盟市場但不具備同等技術、資金能力的第三國造成顯著負面影響。在環保主義的背后,CBAM隱含的貿易歧視性、非公正性在國際社會引起了廣泛質疑。例如,俄羅斯認為CBAM是環境議程包裝下的新興貿易壁壘。基礎四國(“BASIC”,包括中國、印度、巴西、南非)亦對此類單邊的碳邊境調整措施表示嚴重關切,認為其構成歧視性的貿易壁壘,并且違反了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CBDRRC)和公平原則。[2]我國認為,CBAM隱含的環境“單邊主義”、“保護主義”將妨害應對氣候變化的多邊努力,且背離了《巴黎協定》項下富裕國家承擔更多減排義務的核心原則。[3]本文將綜合國際貿易法與國際環境法的雙重視角,分析CBAM與WTO法的非歧視原則、CBDRRC等國際法規則的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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