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歐盟委員會發布CBAM實施規定的草案,明確了過渡期(2023年10月1日起)內進口商應承擔的季度報告義務,內容包括該季度進口CBAM貨物數量、其包含的直接和間接(如適用)溫室氣體排放以及應向原產國支付的碳價(如適用)。
CBAM的全體規定將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屆時,進口商須獲得進口CBAM貨物的授權,即成為授權申報人,每年申報前一年進口的CBAM貨物總量及其溫室氣體排放量(embedded emission),并提交足量的CBAM證書。
根據最終法案,CBAM將覆蓋
水泥、電力、化肥、
鋼鐵、鋁和氫六大行業,未來可能向部分原材料和下游產品拓展。化學品、聚合品等行業的納入將于2026年決定,而歐盟ETS項下所有產品計劃在2030年全面納入CBAM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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