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落實公安機關協助取證的法律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于被害人就網絡侮辱、誹謗提起自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害人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及時查明行為主體,收集相關侮辱、誹謗信息傳播擴散情況及造成的影響等證據材料。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為公安機關取證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經公安機關協助取證,達到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立案;無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
12.準確把握侮辱罪、誹謗罪的公訴條件。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侮辱、誹謗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對于網絡侮辱、誹謗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當綜合侵害對象、動機目的、行為方式、信息傳播范圍、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實施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惡劣的;
(2)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相關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傳播,引發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重破壞網絡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的;
(3)侮辱、誹謗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誹謗信息,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組織、指使人員在多個網絡平臺大量散布侮辱、誹謗信息,社會影響惡劣的;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
13.依法適用侮辱、誹謗刑事案件的公訴程序。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立案。被害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請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并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原自訴人可以作為被害人參與訴訟。對于網絡侮辱、誹謗行為,被害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前提起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關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對于網絡侮辱、誹謗行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已構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訴條件的,可以告知報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14.加強立案監督工作。人民檢察院依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網絡暴力犯罪案件加強立案監督工作。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公安機關網絡暴力案件立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內部監督。
15.依法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16.依法提起
公益訴訟。網絡暴力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辦理網絡暴力治理領域公益訴訟案件,可以依法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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