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懲治網絡誹謗行為。在信息網絡上制造、散布謠言,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3.依法懲治網絡侮辱行為。在信息網絡上采取肆意謾罵、惡意詆毀、披露隱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侮辱罪定罪處罰。
4.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組織“人肉搜索”,違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布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依法懲治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行為。基于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等推送、傳播有關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6.依法懲治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所發現的有關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7.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行為。實施網絡侮辱、誹謗等網絡暴力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8.依法嚴懲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體現從嚴懲治精神,讓人民群眾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堅持嚴格執法司法,對于網絡暴力違法犯罪,依法嚴肅追究,切實矯正“法不責眾”的錯誤傾向。要重點打擊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惡意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實施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1)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
(2)組織“水軍”、“打手”或者其他人員實施的;
(3)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
(4)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
人工智能技術發布違法信息的;
(5)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的。
9.依法支持民事維權。針對他人實施網絡暴力行為,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受害人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0.準確把握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布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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