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財政補貼項目”為例,2009年,
上海發布了《關于組織申報2009年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財政補貼項目的通知》(滬發改環資【2009】044號),到2019年《關于組織申報2019年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財政補貼項目的通知》(滬發改環資〔2019〕52號),可查找到相關文件至少15項,有效期基本為一年;其中2009年至2014年的財政專項資金支持標準沒有變化,但是有效期也僅為一年。此外,“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可再生
能源利用”等也存在類似問題。
政策有效期偏短,支持范圍不斷調整,使得相關領域經營者難以形成穩定預期,在生產、綠色環保設備投入方面難以做出預算安排,一定程度影響了推進碳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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