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全球氣候治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創設了
碳排放權及相關交易制度。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加速向綠色
低碳轉型以及
碳交易試點和國家碳交易市場的相繼啟動,碳排放權及其相關問題也成了學術界關注的熱點,法學界對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問題進行了諸多討論,但對該權利的實質始終存在較大爭議,要么從監管主體立場展開分析,要么僅從監管對象角度展開。究其原因,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問題既涉及監管主體(政府)與監管對象(減排主體)之間的公法關系,也牽涉到減排主體之間的私主體權益保護問題,這種公法與私法相互交織的特征使得學術界對碳排放權法律屬性的界定出現諸多分歧。
由于碳排放權獨特的利益形態和價值體系并未在理論層面獲得充分認識和彰顯,因此其很難為碳交易市場的實踐和制度規則的完善提供適切的理論基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
碳市場的發展。在我國8個碳交易試點地區中,4個試點地區在交易規則中沒有明確界定碳排放權,另外4個試點地區的交易規則均將碳排放權界定為一種“權益”或“權利”,且未明確碳排放權的前置性價值,從而導致作為碳市場主體減排企業的權利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鑒于當前研究尚未在公權與私權的界分和兩者交互的相對獨立性上進行富有創新性的理論嘗試,筆者基于“公私協作”的邏輯思路,嘗試對碳排放利益形態進行理論分析,結合碳排放權糾紛法律救濟的現實需要,反思和厘定碳排放權的性質,并以此為基礎建構我國碳排放權制度規則,為碳排放權的生成、歸屬和行使錨定理論根基,也為我國碳排放權交易規則的制定、解釋和完善提供操作指引。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