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3 月,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公開征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建議的函》,邁出了重啟 CCER 項目的第一步;6 月29 日,生態環境部表示會力爭在今年年內盡早啟動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
2023 年 7 月 7 日,生態環境部發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實施后,2012 年 6 月 13 日發布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將同時廢止。與《暫行辦法》相比,《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變更:
1. 方法學。方法學依據項目所采用的技術編寫,是用于確定項目基準線、論證額外性、計算減排量、制定監測計劃等的方法指南,是項目開發的技術前提。《暫行辦法》中,除 CDM 方法學外,對于新開發的方法學,開發者可向發改委申請備案,委托專家對備案申請進行評估,發改委根據評估意見予以備案;《管理辦法》中,方法學由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制定。 2. 審定與核查機構。審定與核查的對象是項目和減排。《暫行辦法》中,第三方審定與核查機構通過其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向發改委申請備案,發改委核查后予以備案;《管理辦法》中,由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按照《認證認可條例》規定,對審定與核查機構進行市場準入的行政審批。3. 交易機構和交易平臺。《暫行辦法》中,通過備案形式確定多家交易機構分散交易,各交易系統與國家登記簿連接;《管理辦法》中,建設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系統和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系統,組建全國統一的交易機構,開展集中統一交易。 4. 項目和減排量登記。《暫行辦法》中,項目業主提交自愿減排項目備案申請,產生減排量并經核查后,申請減排量備案;《管理辦法》中,由項目業主和第三方審定與核查機構對相關項目和減排量材料真實性、合規性“雙承諾”,政府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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