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5日,
江蘇省發布《關于實施與減污降碳成效掛鉤財政政策的通知》。對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PM2.5年均濃度、地表水省考以上斷面優良比例(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
碳排放下降率五項指標達到目標任務的市、縣(市),各按收取該市、縣(市)統籌資金總額的10%進行返還;對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達到年度目標任務且有進一步改善的市、縣(市)進行獎勵。下降率每比目標任務改善0.1個百分點的按收取該市、縣(市)統籌資金總額的1%進行獎勵,獎勵上限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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