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國家
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指導、監督和檢查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中國精算師協會負責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條 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設置準精算師和正精算師兩個級別。
(一)準精算師級別考試包括《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濟金融綜合》《精算數學》《精算模型與數據分析》《精算風險管理》5門科目。
(二)正精算師級別考試分為壽險、非壽險、健康險、社會保險與養老金計劃、金融風險管理、資產管理、數據科學7個專業類別,每個專業類別包括1門公共科目、3門專業科目、1門選考科目。考生在報名時根據對應專業類別要求選擇專業和選考科目。考試科目包括:
1.公共科目:《資產負債管理與價值評估》
2.專業科目:
壽險:《壽險產品開發與管理》《壽險精算評估實務》《財務管理》
非壽險:《非壽險定價》《非壽險精算評估》《財務管理》
健康險:《健康保險精算實務》《健康保險實務》《財務管理》
社會保險與養老金計劃:《養老金計劃》《社會保險精算》《財務管理》
金融風險管理:《金融風險管理基礎》《風險管理與計量》《風險管理法規與實踐》
資產管理:《投資學》《金融工程與量化投資》《風險管理與計量》
數據科學:《數據科學綜合》《數據分析基礎》《數據分析實踐》
3.選考科目為其他專業類別的1門非相同專業科目。
已取得正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類別考試的,可免考已通過科目,考試合格后,核發中國精算師協會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類別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第三條 符合《精算師職業資格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四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由中國精算師協會核發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第五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市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高考定點學校或考試機構建設的專門場所,以及相應的機考考點。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根據情況適當增加考試頻次。
第六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在參與工作期間及此后一年以內不得參加考試,在參與工作期間及此后五年以內不得從事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七條 考試相關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八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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