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精算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精算專業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提供精算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精算師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面向全社會提供精算師能力水平評價服務。
第四條 精算師職業資格包括準精算師(Associate Actuary)和正精算師(Fellow Actuary)兩個級別,通過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相應精算師專業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五條 國家
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精算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職責分工對精算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精算師協會具體承擔精算師職業資格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精算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
第七條 中國精算師協會負責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中國精算師協會成立教育考試委員會,研究提出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設置,擬定考試大綱、合格標準,負責命審題工作。
第八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確定專業設置,審定考試大綱,確定合格標準,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大學本科(含本科在讀)及以上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成績長期有效,應試人員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視為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
第十一條 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并符合相關條件的,由中國精算師協會頒發,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制,中國精算師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包含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二條 取得準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可對應中級經濟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取得正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符合高級經濟師職稱申報規定的學歷、年限條件的,可直接報名參加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
第十三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四條 取得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相關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政治素質良好,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五條 取得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職業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精算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精算準則;
(二)具有豐富的精算專業知識,掌握精算數學、精算模型、數據分析、精算風險管理、費率厘定、準備金評估等精算技術;
(三)能夠運用精算專業理論和方法,較好地完成精算實務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能夠形成科學客觀的專業判斷。
第十六條 申請準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通過準精算師級別5門科目考試。
(二)參加并完成相關法律和監管規定教育、職業道德教育。
(三)學歷和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精算或金融領域相關工作滿4年;具備碩士學位,從事精算或金融領域相關工作滿1年;具備博士學位。
第十七條 申請正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取得準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通過正精算師級別對應專業類別要求的公共、專業和選考共5門科目考試;
(三)從事精算或金融領域相關工作累計滿5年;
(四)參加并完成職業道德教育。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八條 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中國精算師協會制定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管理辦法,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后,由中國精算師協會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取得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按照要求定期完成相應的精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二十條 中國精算師協會每年向社會公布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信用記錄,加強失信懲戒,并向社會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取得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工作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保險精算行業規章制度及精算師職業道德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國精算師協會取消登記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通過中國精算師資格考試、中國精算師協會會員水平測試,取得的精算師資格證書或會員水平測試合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要求取得的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效用等同。
第二十三條 通過科目轉換、抵免規則通過的考試科目,視同通過相應級別相應科目考試。
2017年及之前中國精算師資格考試、中國精算師協會會員水平測試與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科目轉換規則,由中國精算師協會擬定,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后公布實施。
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與境外精算師資格考試科目的抵免規則及其他抵免規則由中國精算師協會擬定,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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