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給準備參與碳相關活動的企業敲響了警鐘,我們要從這些實務案例中梳理出風險點,盡可能降低法律風險。” 寇春燕律師說。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完整的溫室氣體排放方面的法律政策體系,制度供給不足。在實踐層面,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與各試點省市的碳排放權交易又分別適用不同的監管規范和交易規則,使得很多企業在交易活動中沒有成熟/穩定的商業模式可選擇,一旦市場活躍,潛伏的爭議就會大量出現。
“由于政策不穩定,碳資產價格的波動性,碳資產項目開發周期長等特點,這類爭議未來數量還會走高,對于每個市場參與主體而言都應引起重視。”寇春燕說。比如企業在開發CCER項目時要關注相關政策,了解各地對CCER的抵銷限制在時間、地區、比例上的不同規定,合理分析需求導向,以減少盲目地開發費用成本和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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